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京津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了消费提示。内容包括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维权时限、应警惕代诉陷阱以及消费者在投诉时应提供真实信息等方面,强调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需消费者理性维权和社会协同治理。
新京报记者陈琳报道,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日益临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携手发布了“3·15”消费提示。这里特别指出,消费者得小心代诉陷阱,谨防出现“维权反被坑”的情况。并且,要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在3年之内都能够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需要知晓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诉讼这五种维权途径,从而合理挑选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同时,也要留意维权的时间限制。当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尽快保存证据,依法进行维权,要在权益受损的3年之内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出投诉。消费者购买商品依法拥有维修、更换、退货的权利,“三包”期是从消费者收到商品那天开始计算的,如果是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则是从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算。
在消费纠纷发生之后,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来反映自己的维权诉求。有部分机构经常拿“专业维权”“十倍赔偿”当作噱头,诱导消费者委托它们代理投诉。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泄露身份证、银行卡等敏感信息用来非法牟利的情况,或者到了后期以材料费、疏通关系等名义层层加价,利用消费者的焦虑心理骗取钱财等,这就会让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受到二次伤害。所以要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拒绝那些要求预付代理费、签署“风险协议”的机构,警惕那些声称“内部有关系”“百分百胜诉”的虚假承诺,避免掉进职业代诉机构的陷阱。
构建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目标,当前政府和相关部门正在大力整治借投诉举报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提示消费者在进行投诉的时候,一定要提供真实的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投诉诉求以及准确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这样有关部门才能及时处理纠纷。
消费提示还着重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非只聚焦于“3·15”这一天或者这一个月,而是天天都是“3·15”。只有消费者理性维权、社会协同治理,才能够营造出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也会持续加大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总结了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在“3·15”来临之际发布的消费提示内容,涵盖维权渠道、维权时限、代诉陷阱防范、投诉时应提供真实信息等要点,强调消费者理性维权和社会协同治理对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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