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着重提到要规制婚介机构借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的现象。通过具体案例阐述婚介机构在“闪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判定,最后还阐述了此案例的典型意义。
最高法提出要对婚介机构借助虚假宣传来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规制。就在2月28日,最高法对外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指出,在司法审判过程当中,有部分婚介机构抓住适婚男女急于寻找合适伴侣的这种心理状态,打着能够提供“闪婚”服务之类的旗号,趁机向那些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收取高额的手续费。要知道,“闪婚”的男女双方由于相识的时间非常短暂,感情的基础相当薄弱,所以在结婚之后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迅速“闪离”。这样一来,就会引发诸如离婚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诉讼案件,这无疑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制。
从典型案例来看,有一家婚介公司在其广告宣传内容里包含了提供“闪婚”服务等相关信息。在2024年1月15日的时候,这家婚介公司将赵某的个人信息发送给了林某(男性)。然后在2024年1月18日,林某与这家婚介公司签订了《(男方)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且支付了17万元的服务费。紧接着,2024年1月19日,林某就与赵某登记结婚了。但是之后双方因为产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经过法院调解离婚了,赵某也退还了彩礼。在此期间,双方并没有共同居住。于是林某就提起了本次诉讼,他主张由于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婚介机构返还全部的17万元服务费。
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认为,婚介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机构,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来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这个案件当中,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的时候,没有充分地对双方的感情基础进行评估,也没有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借着提供“闪婚”服务的名义趁机收取高额的服务费。不过考虑到婚介机构在提供婚姻信息、陪同方面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而且林某自身在对赵某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就匆匆结婚,也是存在过错的。所以法院经过酌情考虑,决定扣除2万元的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最后判决婚介公司返还15万元的服务费。
最高法在阐述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时提到,在现实生活当中,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促成美好姻缘,这本是一件好事,适当地收取服务费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是如果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这种中介服务的名义来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那么这种行为就违背了婚介服务原本应有的意义,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闪婚”的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很容易就“闪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高额的服务费应该予以返还,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当事人离婚的原因等多种因素,来认定具体的返还金额。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强调要规制婚介机构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通过具体案例展示婚介机构在“闪婚”服务中的不当操作以及法院的判定依据,同时阐述此案例所体现的典型意义,包括婚介服务应遵循的规范以及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确定返还金额的考量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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